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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拒繳物業費不應損害小區利益

2021-02-22 15:33:07
業主拒繳物業費不應損害小區利益





業主拒繳物業費不應損害小區利益
    國投文化公司以中海投公司欠付物業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中海投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物業管理費330萬元。中海投公司抗辯理由之一為國投文化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不達標,其拒絕支付物業費系履行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zui終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中海投公司的上述答辯理由,判決其支付物業費。

 

法官說法

 

    合同法規定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實現民法誠實信用等基本理念,當抗辯行為的結果違背這些民法基本原則時,就應當予以限制或否定。

 

    物業合同的標的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直接關乎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拒絕履行“公共產品”的抗辯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同時,物業服務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涉及全體業主和整個社區的公共利益。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很多物業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的,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賴性,如果因為物業企業的服務只是存在微小瑕疵或多收了少許不合理的費用,業主便拒絕繳納全部物業費,這樣的做法將使其所獲得的收益遠遠小于給物業企業和社區多數業主造成的損害。

 

房屋長期空置,需要交物業費嗎?

 

    原告某物業公司起訴被告李某要求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被告李某稱自己房屋長期空置,沒有享受物業服務,因此不應當交納物業費。

 

    法院認為,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其管理、服務面向小區整體,小區業主不得拒絕公共部分的管理與服務,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義務,依法判決李某支付有關物業費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釋法

 

    物業服務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其對象是全體業主,其成本應由全體業主承擔,不論業主實際承受多寡,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業主以自己沒有享受或較少享受物業服務而拒絕交納或少繳物業費,那么就形成搭便車現象,不僅對其他業主不公,而且zui終影響物業服務公共產品的供給。

 

    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業主以自己沒有實際享受物業服務拒絕承擔相應義務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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